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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摘录)

第二章 所址选择 第2.0.1条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第2.0.2条 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第2.0.3条 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第2.0.4条 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第2.0.5条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章名 >第四章 配变电装置 第二节 通道与围栏 第4.2.3条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5m,若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应高出油枕顶部,且墙两端应大于挡油设施各0.5m。

<章名 >第六章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第一节 防火 第6.1.1条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第6.1.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第6.1.3条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第6.1.4条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采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时,其变压器外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m。当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一、油量大于1000kg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二、油量在1000kg及以下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第6.1.5条 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第6.1.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容量为20%变压器油量挡油池并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一、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二、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三、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第6.1.7条 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第6.1.8条 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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