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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水泥产品质量认证,处理有关认证的各项业务,根据“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用的名词术语与“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章程”规定的名词术语相同。
<章名> 第二章 认证准则 第三条 认证准则包括文件审查准则和工厂审查内容及考核标准。
第四条 文件审查准则 申请认证的企业必须提交质量认证申请书(包括附件),文件材料应能表明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均匀稳定,能达到考核细则要求。
第五条 工厂现场检查内容及考核标准(包括人员素质、规章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工艺条件、质量性能指标、产品抽检等)见本办法附件“水泥质量认证工厂审查考核细则”。
第六条 企业在认证有效期满提出复查认证时,认证准则与本规定相同。
<章名>第三章工厂审查员 第七条 工厂审查员条件
(一)具有质量管理和水泥专业知识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二)熟悉质量认证的有关文件和水泥质量监督检查业务;对企业进行审查评定时,具有综合评价能力;(三)熟悉水泥标准及检验业务;
(四)了解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守工作纪律。第八条 工厂审查员的批准程序
(一)工厂审查员由认证办公室从科研、生产、管理和质检机构等部门推存的人员中挑选,报认证委员会批准聘任。(二)工厂审查员由认证委员会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并向国家认证管理机构注册、备案。(三)凡经聘任的工厂审查员,由认证委员会发给《水泥质量认证工厂审查员证书》。
第九条 工厂审查员的工作纪律 (一)工厂审查员在执行审查任务时,接受认证办公室领导;
(二)工厂审查员必须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徇私情,不搞特殊化,严禁受贿;(三)工厂审查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完成检查、监督任务。任务完成后立即向认证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四)对认证产品的技术资料严格保密。
第十条 工厂审查员资格的撤销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办公室应提请认证委员会,撤销其工厂审查员的资格,收回审查员证书,报国家认证管理机构备案。
(一)由于正当原因本人提出申请;(二)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推荐单位提出要求;
(三)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工厂审查员任期五年,根据需要要可连聘连任。
<章名> 第四章 认证产品抽检和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认证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由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水泥质检中心)负责,被认证产品的日常质量监督则由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水泥质检中心或受其委托的省级水泥质检站负责,其职责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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