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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稷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为满足使用功能、造型效果艺术和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对住宅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和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实行统一管理,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受建设厅的委托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房产、市容、环卫、绿化、环保、消防、抗震、家庭居室结构和公共安会等有关规定,满足毗邻家庭居室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要求。
<章名>第二章 家庭居室装怖装修从业资格及施工许可管理
第六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企业,须取得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 申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发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不低于IO万元;(三)、企业有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并有相应专业配套的技术工人。(四)、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第八条 申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一份): 1、工商局事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书; 2、企业章程; 3、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5、企业所有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任职(聘用)证件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6、企业办公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7、企业筹备成立期间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会、评优资料; 8、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申报材料经地、市建设局审查同意盖章后,送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初审。 三、由广西建筑装饰协会报区建设厅批准发证。
第九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技术工人,应当持有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发的《技能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凡未取得技能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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