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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洁具配件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生洁具配件(以下简称配件)产品生产质量的管理,做好节水工作,适应卫生洁具配套化和高档化的需要,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的计资[1987]2391、计资源[1991]1243号文的精神,对配件实行定点生产推荐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生产便器配件、浴盆配件、洗面器配件等卫生洁具配件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卫生洁具配套生产单位应优先采用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技术改造及开发基金和贷款优先投放定点企业。
<章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任务第五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联合成立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小组,由7~9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来自政府主管部门、科研单位等。定点管理小组成员名单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协商后公布。定点管理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制订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办法,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批准和发布;(二)评审定点企业,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建设部批准和发布;(三)确定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四)审查费用收支情况;(五)检查下设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小组的常设机构是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办公室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和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共同组建。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其主要任务是:(一)组织起草有关定点管理工作文件草案,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二)负责定点的具体组织工作及定点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三)接受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并初审;(四)组织对工厂现场检查,包括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和抽样封样。(五)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查处市场流通中及工程应用上出现的淘汰产品、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六)提出承担检测任务的产品质量检测单位;(七)编辑出版卫生洁具配件产品汇编及应用指南等;(八)审查申请定点企业的报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九)承办定点管理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聘请若干评审员,协助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员必须是配件的设计、生产、管理、检测或施工方面的技术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主要任务是:(一)协助办公室开展工厂现场检查。(二)为定点工作提供咨询。
<章名> 第三章 定点企业的必要条件第八条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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