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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洁具配件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第九条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重点应具备下述几个方面:(一)企业领导重视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二)企业重视新产品的开发及设计评审;(三)有完整、合理、统一的工艺技术条件;(四)生产设备管理良好;(五)基本检测仪器设备完好;(六)质检人员素质好;(七)质量信息反馈畅通;(八)外协件选点及管理严格;(九)售后服务良好。
第十条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具备主要的生产设备和基本的检测仪器。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水平应高于或相当于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能满足使用的要求。
<章名> 第四章 申请、考核与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企业,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经济所有制形式,经上级主管部门(县或县以上)推荐,均可自愿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定点。
第十三条凡申请定点的企业,均应向办公室交纳管理费。收费办法由办公室参考国家有关办法制定。所收费用仅限于与定点工作有关的开支。
第十四条企业申报的材料经办公室初审合格后,由办公室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办公室派员按第九、十条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企业应配合提供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的证明材料,并在企业或市场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数量封存样品进行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
抽样品种,根据企业生产产品的种类,分为大便器配件、小便器配件、浴盆配件、洗面器配件,每类依质量体系检查情况及产品的技术复杂程度任抽有代表性的若干组样品。
现场检查办法由办公室按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制订,逐年应有所不同,以促进企业质量进步为原则。
第十六条样品检测由国家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经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小组认可的质检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办公室根据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测报告提出初评结论,送交定点管理小组评定。第一次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经整改后,可在半年后提出复查。
第十八条对已定点的企业,应按季度向办公室报送企业日常质量检测结果汇总。
第十九条一般情况下,每1~2年对定点企业质量体系复查和样品抽查一次,其间也可根据用户反映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查和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或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半年内提出整改复查申请,由办公室安排复审(国家监督抽查的,按有关规定办)并视情况进行质量跟踪,连续两次质量合格则转入正常管理;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收回定点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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