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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章名>第四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台同与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采用书面的形式,制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材料标准、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工程造价及支付的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方式;(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章名>第五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作业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条 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中或者装饰装修后使用不当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直接追究被委托人的责任,并由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章名>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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