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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各业主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不受保护。
第十一条 居室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居住的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装饰装修设计或方案,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经管单位批准。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荷载超过原设计荷载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认可。(二)选择了有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并签订了合同。(三)施工企业已制订了保证装饰装修质量、文明施工的措施。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城市应鼓励、支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有形市场的建立,组织有资质、重合同、守信誉的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厂商入驻市场,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选材用料,择定承包商提供交易场所。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开展技术咨询、价格指导、施工监理、质量评估、受理投诉等综合性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需求。鼓励社会投资开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有形市场。有形市场的建立,应与建筑市场相衔接,并需经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章名>第三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企业或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用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二)、施工应符合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会;(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的名称和商标;(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七)、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和个体从业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发的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第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得在承重墙上任意开窗打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不得随意增加超原结构设计的楼地面荷载,即在室内砌墙或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或吊扇;不得任意刨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不得破坏或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防火规范,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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