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8-88(摘录)第七章 防火和疏散 第一节 防 火第7.1.1条 电影院建筑防火和疏散设计除按现行防火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本章各条规定。第7.1.2条 电影院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第1.0.4条的规定,但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第7.1.3条 甲、乙等电影院观众厅可附设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有互相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的其他建筑内,并宜设在一至三层。第7.1.4条 三级耐火等级观众厅的木屋架宜进行防火处理。第7.1.5条 观众厅和疏散通道内的墙面装修及吊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0.25h的非燃、难燃材料;如局部面层为可燃材料,亦应作阻燃处理,并不应在高温时散发有毒气体。第7.1.6条 大型、特大型电影院观众厅设置楼座时,其楼座后部上方及池座后部低矮空间宜考虑排烟措施。第7.1.7条 甲等大型及特大型电影院的观众厅、配电室、放映室、自备发电机室、空气调节机房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其它电影院也宜有相应的报警措施。第7.1.8条 室内消火栓宜设在门厅、休息厅、观众厅主要出入口和楼梯间附近,以及放映机房入口处等明显位置。布置消火栓时应保证有两枝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第7.1.9条 消火栓的设置除应按防火规范执行外,800座以下的观众厅宜设置室内消火栓,水量不应小于5L/s,两股水柱,每股2.5L/s。
第二节 疏 散
第7.2.1条 电影院的池座、楼座均应设置足够数量、足够宽度并分布合理的内、外安全出口和相应的疏散通道及疏散楼梯。进出场人流应避免交叉和逆流。第7.2.2条 计算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的宽度所取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池座、楼座观众人数各按满座计算;二、 门厅、休息厅(廊)内候场人数应符合第6.1.2条的规定。第7.2.3条 池座和楼座应分别设置至少2个安全出口(楼座座席数少于50时可只设1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有候场需要的门厅,其观众厅入场门不应作为安全出口。第7.2.4条 观众厅每一安全出口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采用双扇外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门口正面1.40m内不应设踏步;二、 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转门等;三、 门内外标高应一致或和缓过渡;门道内应无门槛、突出物及悬挂物;四、 在门头显要位置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五、安全出口门上应设自动门闩。第7.2.5条 观众厅走道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纵横走道的布置应有利于分区疏散。短排法主要横走道的端头应对向安全出口。长排法两侧及侧前方应均匀布置安全出口;二、袋形走道的长度在不逐步加宽宽度的条件下不宜大于6m;三、 座席地面与其相邻的侧方或前方走道的高差大于0.50m时,应设坚固的防护栏杆,其水平荷载应取1kN/m。第7.2.6条 观众厅外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电影院休息、存衣、小卖等活动的布置不应影响疏散;二、 每段疏散通道不应超过20m;各段均应有通风排烟窗;三、2m高度内应无突出物、悬挂物;四、通道内不宜设假门及落地式镜子;五、 各段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第7.2.7条 室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观众使用的主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40m;二、 有候场需要的门厅,门厅内供入场使用的主楼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第7.2.8条 室外疏散梯净宽不应小于1.10m。下行人流不应妨碍地面人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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