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暂行办法
〈章名〉 第五章 事故管理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时,企业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锅字3号文件规定,按期上班。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爆炸事故后,单位领导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安全、设备部门必须派员参加,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章名〉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奖励(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全年无事故,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二)对发现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的单位和个人。(三)对低效锅炉进行改造,提高了热效率,节约能源,消烟除尘有显著效果者,根据治理的难易程度及个人贡献大小,单位应给有关人员晋级或奖励。
第十八条 惩罚 由于严重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玩忽职守,造成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对责任者按照一般、重大、爆炸事故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者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建材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建材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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