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Domain(Zuid.cn) is for Sale:
当前位置:最大建筑 > 建筑法规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举办者擅自举办活动或者更改活动计划,由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文物商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市文物行政部门粘贴在允许销售的文物上的标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改的《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及一九九三年五月四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市政府第十二号令修改的《北京市馆藏文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共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上一篇:北京建委调整内设机构增房屋权属处成立房改处   下一篇:广州市出台暂行规则规范房地产估价
好东西怎可一人独享? 推荐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