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Domain(Zuid.cn) is for Sale:
当前位置:最大建筑 > 建筑法规 > 建设部颁部令规定15项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部颁部令规定15项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近日,建设部颁发部令,规定涉及建设部职能的15项行政许可条件,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15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包括: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条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条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条件;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条件;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条件;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条件等。

据了解,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建设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15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上一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好东西怎可一人独享? 推荐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