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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昨天下午,代市长孙忠焕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杭州市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其中建成年限在五十年以上、具有城市风貌和地方特色的一般建筑物均被列入历史建筑,将在保护之列。同时,会议还通过了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问题、《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等议题。

  会议认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03年12月施行以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工程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年度工程质量投诉明显减少,极大地保证了工程质量、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当前,我市正处于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为适应体制改革要求和避免实际操作中的不合法行为,与会各部门一致认为,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权限应当下放到各区,各区的监督力量也是可以承担的,对《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也是必要的。

  会议认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是杭州城市的生命印迹,标志着杭州的人文特质。因此,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就是保护杭州的生命。制定《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紧迫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统城市风貌破坏较为严重二是多数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现状很差,存在着年久失修、火灾隐患严重、住户拥挤、基础设施差等问题,衰变速度逐日加快,迫切需要抢救性的保护。会议一致认为,制定《办法》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加以保护势在必行。一般建筑物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都应视为历史建筑,当在《办法》保护之列。同时,除确定保留的建筑和历史建筑,经协商一致,可对居民实施搬迁,搬迁标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标准执行(分回迁、货币补偿和外迁三种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中确定保护的建筑和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维修(公房由政府负责,私房由所有人负责)。《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议指出,经过多次机构改革,我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机构膨胀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机构庞大、财政负担沉重等问题仍然存在。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政府行政管理的事务范围迅速膨胀,对行政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市政府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政府规章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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