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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颁部令规定15项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近日,建设部颁发部令,规定涉及建设部职能的15项行政许可条件,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15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包括: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条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条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条件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条件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条件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条件等。

    据了解,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建设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15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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