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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一)开标前审查标底的;

  (二)干涉招标人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的;

  (三)干涉招标人依法自主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三万元以上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对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开工报告等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部门。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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