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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三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五条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因国家和本省经济建设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做出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出工的;

  (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视为投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已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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