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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新政预计月底出台价格调节机制突破在



  《决定》要求制订基准地价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王小映认为,土地基准价格标准的确立有赖于较为完善的土地价格机制,而价格机制必须基于一个较为成熟的土地市场机制。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中国要建立一个成熟的土地交易市场还面临很大困难。

  此前,国土资源部为规范土地交易市场,曾出台“71号令”,要求各地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将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此后,国内土地市场将不得再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在王小映看来,中国土地问题的解决要稳步推进,需要建立一个综合、系统、稳定的长效机制,改善现行土地管理体制,规范国家土地的出让和转让市场机制,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不同类别,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安排。

  三种不同方式

  这具体表现在:一是普通农区的建设用地。农民或集体可直接和开发商交易,但要符合三个条件:规划用地许可、土地交易政策许可和政府税费调节。

  公益性用地,包括政府临时性征用和永久性征收两种,不同的方式,补偿也应不同,建议按照土地市场价值进行补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石小敏向《财经时报》强调,公益性用地需要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的公益用途和商业用途,完全意义上的公益性用地实际上并不多。

  二是城镇郊区用地,允许统一供应交易土地,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政府征购后,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进行公开市场转让交易。这可避免部分农民暴富,影响社会公平;同时避免农民直接供给失控,便于调节供地市场。补偿郊区农民的原则是介于土地平均转让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

  三是国有土地转让。首先必须根据国有土地的不同用途,完善其整体价格体系,然后再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进行公开市场转让交易。

  其中应注意的是,农用地的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方式。需考虑农用地内部流转价格、经营性转让价格、城镇郊区出让价格,进行全面的评估。补偿征地农民标准需从农民投入补偿原则转变到财产补偿原则。政府必须改革完善土地征管制度,对土地交易转让进行严格监管。

  解决土地问题 权益是根本

  对于如何解决土地问题,农业经济学家牛若峰更倾向于市场直接补偿的土地交易转让。

  他指出,目前的现状是土地为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转移存在两个市场。政府对一级市场具有垄断权,土地交易需先由国家或集体收回,再进入二级市场转让交易。这项制度很不完善,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转让利益分配严重不均就是其中之一。根据有关测算,中国过去10年转让土地达1亿亩,但二级市场土地出让金与政府给农民补偿之差竟高达2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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