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对“公寓”作出明确界定
成都《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下月起施行
昨日,成都市规划局公布《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界定“公寓”是指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这一即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还要求,房管部门对“公寓”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明确为“公寓”,并在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用途一栏标注为“公寓”。也就是说,你今后去购买住房时,可以先考虑一下是要买住宅还是买“公寓”。
    据成都市规划局规划处处长王松涛介绍,这一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主要是为了节约用地,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居住产品中的住宅必须满足日照、采光等相关规定,但是所有的楼房都会有背阳的一面,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房屋不能称为“住宅”,这样一来就会形成很大的浪费,不能够集约利用土地。而这类住房实际上存在很大的市场,因此,该《规定》在住宅产品中增加“公寓”类型,也适应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需要,规范了“公寓”的建设管理行为。
    根据《规定》,“公寓”只能在规划的住宅用地(含兼容住宅用地)上建设,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手续时按住宅办理。同时,规划部门在对“公寓”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在核发的审批文件中对“公寓”进行明确标注。而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对“公寓”必须标注准确。
    《规定》还指出,在中央商务区内,“公寓”的间距控制标准按《成都市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公寓”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住宅面积的比例不受限制。除中央商务区的其他区域,“公寓”的间距控制要求按住宅标准执行,且“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
    那么由于“公寓”的日照条件比同一幢楼的住宅差,是否意味着“公寓”的价格比住宅要低呢?王松涛表示,如果与住宅相比,其他条件均相同的话,他个人认为“公寓”的价格应该是比住宅的低。
    该《规定》不溯及以往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原核发的建筑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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