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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增加新的粘土采掘用地,不得异地搬迁生产实心粘土砖。

  第十一条 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其他建筑工程中的墙体部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框架结构的填充墙和其他非承重墙应当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

  农村建筑工程(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房)应当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建筑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已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墙体材料。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及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对墙体质量实施监理。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质量不合格的墙体材料,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其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不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得参与优秀设计工程奖或优质工程奖的评选。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使用手续和采矿许可证,并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设计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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