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监理单位监督不力,包庇施工单位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不按照标准对墙体工程进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监理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工程建设单位不缴纳专项基金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缴专项基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交专项基金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内经营实心粘土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单位或个人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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