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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九、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条件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十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条件
    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且结论为“通过”。
    十二、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
    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有安全评估报告
    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6、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7、有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
    1、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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