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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围:为建筑节能打足底气



    同样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节约能源法》,在对建筑节能法律责任认定上,虽然在部分条款对节能建材和节能标准作出了规制,但该法的处罚部分并未规定违反相应条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既没有明确谁是节约能源的监管主体,也没有对如何进行节能监督确立具体的制度,导致节能机构不像正规军,缺少明确的法律地位,同时,政府在能源、原材料、水和土地等资源管理方面"条块分割、自成体系、政出多门",缺乏一个能够统筹协调的、节约资源的监管主体。只有规定而无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使现有的建筑法律和法规缺乏实施力度,难以实现立法的目的。 

    此外便没有专门的建筑节能行政法规,《建筑法》和《节约能源法》作为法律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只表述国家在建筑节能方面的政策性规定,如何落实到实处还需要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和标准的配合。 

    立法:承载解围之重 

    今年的两会,针对我国建筑节能标准起步较晚,标准不配套不全面等问题,又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进行《建筑节能法》立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节能法》,使之与《建筑法》、《节约能源法》以同等的地位和约束力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并与国际接轨,从宏观和国家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强制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此前,也有众多专家呼吁,制定部门规章提出可操作性的要求,制定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现阶段直接规范建筑节能的部门规章只有《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该规定只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仅仅从适用范围上,就过于狭窄,不能规范整个建筑业节能的需要。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各气候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只针对设计阶段,而建筑节能则涵盖建筑生命周期全过程。此外,光有标准却没有法规、规章明确不执行标准的后果。但是目前来看,对于建设单位,各规章对其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或者没有、或者过轻而对设计单位虽然处罚有力度,但设计单位毕竟是受雇于建设单位,还是应当从源头抓起。 

    没有强大的法律保障,建筑节能监管步履维艰,如何早日冲破尴尬困境,还要尽快制定专项法律,从监管主体和处罚具体内容做细致规定,让节能监管有法可依,才能打足建筑节能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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