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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章名>第三章 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 第十六条 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 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 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七条 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承接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 接勘察设计业务;在异地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严禁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 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第十九条 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 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 业务再次分委托。第二十条 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 准进行不正当竞争;(二)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它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三)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四)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 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承接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技术劳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第二十二条 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 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察或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合营勘察设计单 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内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原则上对照上款规定执行。

<章名>第四章 合同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对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 勘察设计费用。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第二十六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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