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章名>第六章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质量检验机构应配备具有高度责任心,能严格掌握 技术标准的管理人员负责出厂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 确保出厂产品合格,不合格品不准出厂。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及时在已分级堆放的成品中,以随机抽 样方法取样,检验产品的全部质量指标,确保出厂产品符合标 准要求。每批产品都应进行出厂检验。第三十四条产品质量指标未达到原定产品的质量指标,但仍符 合低档次产品质量指标时.可按低档次产品出厂。不合格品的 堆放应有明显的标志。 出厂产品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检验和分级,并按相应的包装 标准或规定包装(也可用与用户商定的包装方法包装)。 第三十五条建立并坚持访问用户制度。企业每年至少要信访或 专访用户1次,广泛征询对本厂产品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 同等方面的意见,并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改进。 第三十六条建立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 及时分析原因,并上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同时抄报“国家 建材质检中心”。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七条企业领导要支持质量管理、质量检验人员独立行使其职权,借故打击报复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设立质量奖励基金,奖励提高产品质量有功人员如: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对质量工作有突出贡献 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检验人员。 第三十九条对于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事故者要严肃 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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