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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出台8种破坏行为被禁止

本市的历史风貌建筑将依法得到更有力的保护。昨天,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从今年 9月 1日起正式实施,它首次对历史风貌建筑的概念进行了法律界定,并对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的 8种行为明令禁止。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市政府负责组织规划、房地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本市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评审工作。条例要求,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要对历史风貌建筑承担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权对危害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 7种建筑法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新条例明确了“历史风貌建筑”的法律界定,建成 50年以上的建筑,符合以下 7种情形之一的,即被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1、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2、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3、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 4、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5、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6、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7、名人故居。此外,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同时,符合上述规定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按照条例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由市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标志,否则将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以 200元以下罚款。

  ■历史风貌区“规矩”多■

  今后,在历史风貌区内搞建设要守不少“规矩”,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新条例规定,在历史风貌建筑区内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违反这些规定,将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处以 50000元以上 20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风貌区内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现有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要按照规划逐步迁移,否则将由市或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移,并处以 50000元以上 20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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