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出台8种破坏行为被禁止
■ 8大行为明令禁止■
条例明确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 8种行为: 1、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3、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4、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5、违章圈占道路、胡同 6、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7、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8、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此外,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也将明令禁止。违反有关规定的,将由市或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罚款。
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且要与该建筑的外部造型相协调。
■历史风貌建筑不能乱拆除■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的,必须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报市政府批准。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擅自拆、移历史风貌建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 50000元以上 500000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把历史风貌建筑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保护等级。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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