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近日出台了《泉州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该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四类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现有的和有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规定》指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达绿化要求不发许可证
《规定》要求,城市公共绿地、单位庭院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
同时,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并严格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标准要求进行配套绿化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不得擅自改用绿线内土地
根据《规定》,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规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活动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应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规定要求,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绿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