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专家论隔离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他说:“我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前不久我去威海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让我非常惊讶的是,会见室只有一个闭路电视和一部电话,我只能在电视里见到当事人,通过电话和他交谈。证据不能给他看,签字必须由看守人员帮助,两个律师只有一个律师可以工作。我十分不理解,本来公安部门的钱就不多,为什么还要花这么大的代价建这样一个东西。说是为了律师人身安全,可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看守所一直没有安装任何隔离设施,从来也没有听说哪个律师在看守所里被暴力伤害。为什么要把律师和当事人隔开呢?
“我认为还是有罪推定的旧理念在作祟,看守机关的基本指导思想就是把在押人当作有罪的人来对待,把律师当作和在押人串通一气的人来对待。我不否认有个别律师利用会见的机会教唆嫌疑人作伪证,甚至串供、翻供。但这些行为是属于律师行业纪律规范的问题,刑法也有相关惩罚措施,如果因为个别问题推翻整个律师会见制度,防范所有的律师,就显得小题大做,本末倒置。
“现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证明这样做是违法,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被拘押的人应该有充分的机会、充足的时间和便利的条件,在第一时间会见自己的律师,并且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与律师协商。这种协商在执法人员看得见、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看得见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听不见是给予律师和当事人充足的私密空间,充分保障当事人辩护权的实现。律师会见自己的当事人应该是在什么环境下,就像人的一日三餐一样,不需要法律来界定和规范,提供便利是会见的基本前提。修建隔离设施,是由错误观点导致的错误行为,给刑事辩护带来严重的后果。”
对于这样一个备受争议、连被保护人都觉得没有必要的隔离墙,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我们欣喜地看到,苏州市公安局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意见,拆除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场所的分隔玻璃,但愿这是一个好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