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招投标:建设部新拟“规定动作”
《办法》还着重提到对于政府投资、国家融资的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编制控制性标底,标底价超过批准的投资规模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明确工程分包的投标程序《办法》强调,实行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在提交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联合体协议并且明确一个具有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为主体投标人。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作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投标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某一专项全部或者部分分包给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相同类型资质的单位承包。
分包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决定采用招标方式或者直接发包方式进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分包方式一经中标通知书确定,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进行干预,不得再向投标人指定分包人或者指定分包方式。
投标人将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后,根据工程特点分包单位需要再分包的,应当报经总承包单位同意。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保证金从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同时还取消了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的规定。
指定综合评估法的具体规定
《办法》指出,工程总承包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设计施工采购/交钥匙总承包招标,可以以对项目的理解、实施项目建设的措施、投标人业绩、项目管理班子的组成、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设计-采购总承包招标,可以以设计方案、技术性能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以技术性能、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文件未注明,后招标人又想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按技术成果转让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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