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招投标:建设部新拟“规定动作”
《办法》新增了在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同时,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承包工程款支付担保。禁止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部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法律责任更加清晰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中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办法》更加明确的规定了招标人或者中标人在违反规定时所应受到的处罚。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标的同时组织二个及以上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介绍情况的在招标文件非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等等行为也将受到一定的处罚。
同时,《办法》对评标委员会的处罚也更加严格。工程所在地方政府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有责任的评委成员取消评标资格的处罚,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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