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建筑法》的回答——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谈《建筑法》修改
“这是第九次就建筑业的问题提出议案了”。洪可柱说。这位原中建三局的局长,连续两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大声疾呼:要抓住修改《建筑法》的机遇,通过法律的手段,破除严重影响建筑业发展的障碍。
    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1998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其基本精神: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建筑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成为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原因,而法律对此则缺乏相应的规定。目前《建筑法》存在的问题,已影响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广大建筑企业和民工的利益受到侵害,目前已经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实际上,去年洪可柱代表已在人代会上对《建筑法》的修改提出一些意见,包括调整《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修改工程承发包中总包和分包的规定、建设方与建筑方的履约保证应协调统一、对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应当在法律上予以制度保证等。今年他又就建筑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的问题,和关于《建筑法》中关于违法分包和转包之间的界定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作为两会期间的议案。
    建议在《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颁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基础上,于2004年10月25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解决建设工程拖欠款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其司法解释为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为了规避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在金融机构的要求下(金融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供资金支持),在招投标过程中强迫建筑单位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建筑单位撤销优先受偿权。对于建设单位的这种无理要求,建筑单位左右为难,往往无奈放弃或者撤销了优先受偿权,而一旦出现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单位诉讼到法院时,法院则以建筑单位已经放弃、撤销了优先受偿权为依据,不支持建筑单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导致建筑单位无法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还是回到了司法解释出台以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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