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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品房订金不超过房款总价千分之五

目前,上海房地产市场正日趋规范,由商品房销售引起的纠纷也有所减少,但商品房预订过程中仍有不规范操作发生:无预售许可证却擅自预订,预订协议不合理、订金数额过大,开发商随意“拗断”购房者订金等等。市房地局昨天发文,规定商品房订金数额不应超过房款总价千分之五,并对商品房预订协议的内容及有关预订行为作出界定。
  规定指出,商品房预订是指在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通过订立商品房预订协议的方式确定买卖商品房意向的行为。开发商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预订,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订或以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由房地产治理部门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处罚。
  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双方签订的书面预订协议内容不能过于简单。根据此次规定,协议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房地产座落地点、面积、价格、预订期限、订金额及订金处理办法等内容。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后,订金应即时归还或抵充房价。
  假如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应按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此外,当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签订书面协议就收取订金,签订协议时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对转让合同的条款存在分歧,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解放晨报 2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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