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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未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库中产生的

  (四)省、设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未从省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库中产生的

  (五)招标人未将招标方案按规定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者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的

  (六)招标文件降低国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的

  (七)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定时限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费用超过编制印刷成本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的。

  第六十九条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期间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招标项目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成员的,作出的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当即时更换有关成员,重新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视其情节,一年至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一)开标前审查标底的

  (二)干涉招标人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的

  (三)干涉招标人依法自主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三万元以上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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