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二条 交通、能源、水利、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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