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及项目审批情况介绍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三)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规格要求
(四)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八)开标地点、时间
(九)评标依据和标准、评标程序、评标办法、定标原则
(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中标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方式和金额
(十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三)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以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编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等方式,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内容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站或者其他媒介中,选择至少一家报刊和信息网站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或者书面通知被邀请人。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方法等。进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审查条件、标准、方法等。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分别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说明理由。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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