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杭大运河更名申遗是个危险
此外,目前国内在文物保护中的习惯思维是保护、开发、利用三者结合,“以文养文”已成定式,这是很实际的考虑。而更关键的考虑应该是:什么性质的文物,或者文物的哪些性质,可以“保护、开发、利用”;什么性质的文物或文物文物的何种性质,只能保护,不能“开发”。文物的利用也不是无限制,无定义的利用,而是必须有着在实际使用方向上利用(如旅游等),还是限制在“思想文化”方向上利用的区分。否则,一切损失都将是历史的损失。
■历史证据不能被修改润色
记忆的价值才是民族性和世界性的
“文物保护”一方面是保护“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另一方面是保留直接的历史证据。与文物资源当下可实现的直接收益相比,记忆的价值才是民族性和世界性的,是长期和无可估量的。
京杭大运河将“扩容”为“中国大运河”进行“申遗”,事情进展到这步,与文物保护现实立法的滞后有很大关系。滞后的根本部分是对文物的“历史证据”性质缺乏规定,运河改名涉及这个性质;考古发掘中,为追求短期学术利益而伪造出土现象的问题涉及这个性质;专家学者封锁屏蔽考古资料也涉及这个性质;古建园林修葺同样涉及这个性质。
例如颐和园长廊及其他建筑的彩绘部分,对比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已满目皆非,我想类似的情况绝不止颐和园一家。
要保护“当初的样子”
历史作为在时间过程中事件的累积,同一地点,不同时间上会经历不同的人类活动,这些活动都有阶段性的标记,那些标记就是某个时代的记号,它的样子,对新时代来说,就是“当初的样子”,或“当初最后一刻的样子”。像颐和园前身为清漪园,1888年改名为颐和园,现在的颐和园已不是“当初的样子”,但是“当初最后一刻的样子”。“当初最后一刻”的颐和园是今天我们认识那个皇家园林的基本事实概念,其内含包括清漪园,而反过来,清漪园的概念却不能包括颐和园。对今天的人来说,能够将一个历史现象回溯到“当初的样子”或“当初最后一刻的样子”,除文字记录外,实物非常重要。而作为历史证据,实物也同文字一样,不能够人为地修改润色。
■更名对京杭大运河的影响
京杭大运河是个文物概念
有关人士在此次工作协调会上提到:“我们平时所说的“京杭大运河”是指明清时期疏通完工的运河,而更名后的“中国大运河”,将把隋唐时洛阳的运河段也扩充进来,新增了河南以及安徽的部分地段,涉及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五大水系”(转引自人民日报记者报道)。我觉得“平时所说的京杭大运河”其实已经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相沿成习,二是历史“最后一刻的样子”,三是以前两个基础为条件而形成的人文价值。概言之即:认知、证据及价值。在此,“京杭大运河”之所以不是水文地貌的概念而是文物的概念,是由认知、证据和价值这三个必要条件决定的,“申遗”应以这三点为不变更的基础,运河保护的新增部分,也不能够从认知、证据、价值三个方面,对“京杭大运河”固有的人文历史价值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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