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题注
〈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以下简称"洛阳浮法技术") 1981年以"洛阳浮法玻璃工艺"名称荣获国家发明二等奖,是国 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组织科研、设计和生产单位的科 技人员、工人,独立研究、自主开发成功并不断改进发展的制造 平板玻璃的专有技术,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洛阳浮法技术"包括从原料到成品所地及的工艺、方法、 图纸、资料、诀窍、器具、设备、材料等。凡在现"洛阳浮法技 术"基础上开发的浮法玻璃工艺、技术、装备均属"洛阳浮法技 术"范畴。 第四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是"洛阳浮 法技术"的管理机关,行使国家对该技术所拥有的权力,并对该 技术进行保护和管理。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洛阳浮法技术"的保护和管理包括涉及的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 (版权);技术出口审查、有偿使用、延伸开发成果权属界定, 以及"洛阳浮法技术"的保密等。
<章名> 第二章"洛阳浮法技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本章管理范围是指由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和国家 建材局审定的"洛阳浮法技术"中国家秘密技术部分。"洛阳 浮法技术"所包含的其它专有和专利技术等非国家秘密技术的 管理在其它章节另述。 第七条"洛阳浮法技术"中的国家秘密技术部分的具体密 级划分: 涉及从流液道至退火窑前的成型技术为机密级技术。主要 包括成型工艺参数、结构、材料、设备、生产诀窍等资料、图 纸和软件。 "洛阳浮法技术"研究、试验、开发的详细过程;与锡槽 本体相配套的直接相关结构材质及其制造技术;生产工艺流程、 操作规程以及有关浮法玻璃技术的信息、资料、物品及其来源 属秘密技术。 秘密技术内容与密级,依"洛阳浮法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第八条凡属第七条范围内研究发展的"洛阳浮法技术",在其 产生后应及时确定密级,并在确定密级后1个月内将该技术的有 关资料及保密要点报国家建材局审定,审定结论书面通知申报 单位。凡审定定为国家秘密的技术,列入"洛阳浮法技术"保 密范围。未经划密或尚未完成的科研、开发、试验的方法、装 置、工艺参数等均不得公开。 第九条不得在公开场合涉及第七条范围内的技术。如:公开的 展览、表演、会议等经济、科技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等音像 形式公开传播;借助书报刊等文字形式公开宣传等。确需在公 开场合涉及时,须事先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司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所有涉及该技术的发明单位、技术使用许可单位、设 计使用许可单位、安装和制造许可单位、技术出口经营等单位及 有关的管理部门均有保护"洛阳浮法技术"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并由单位法人签定"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保密责任书"。 第十一条"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保密责任书"由国家建 材局保密办公室经销式并管理。责任书是单位法人在保护"洛 阳浮法技术"秘密技术时,对国家承诺的责任与义务,具有法 律效力。 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必须及时通知国家建材局保密办公 室,并在两个月内重新签定责任书,若不办出现问题,将同时 追究原法定代表人与现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从事洛阳浮法秘密技术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单 位签订在该项技术的保密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协议,或在 劳动合同中增加相关内容。 各单位应将从事洛阳浮法秘密技术的关键技术人员名单与 工作内容报国家建材局科技保密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科技 司)备案。 第十三条利用"洛阳浮法技术"建设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实行有 限制地参观。具备下列诸条件的生产线,可向国家建材局办理 接待参观许可的手续。 一、签定"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保密责任书",承担保密义 务和法律责任; 二、有健全的保密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保密管理办法,并对生产 线成型区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未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泄密事件。 第十四条已获批准的单位(生产线)按下列规定接待参观: 一、境外人员参观,应由国内连待单位向国家建材局科技司提出 申请井填写"参观中国洛阳浮法玻璃生产现场申请表"(一式 三份,接待单位、被参观单位、国家建材局科技司各一份)。获准 后方可参观。 境外人员以购买玻璃产品为目的,仅到冷端切裁现场参观,由 生产单位的保密委员会审批。 二、以了解浮法工艺为目的的国内参观者,向被参观单位的 保密委员会提出申请,获准后进行参观(科普与其它性质的参观 不包括在内)。 上述一、二两款涉及的参观者,在进入现场前需签订保密协 议,并不得对生产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记录,在规定的 时间内按指定的路线参观。接待单位在接待参观过程中,如发现 可疑情况,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国家建材局和当地保密部 门。 第十五条涉及"洛阳浮法技术"的境外人员、外方代表的管 理: 一、如聘用境外技术或管理人员,应事先向国家建材局提交 书面申请,说明聘用目的、拟任职务等,并提供拟聘用人员的简 历、背景。国家建材局初步审查同意,由聘用单位与拟聘用人员 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洛阳浮法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承担 对秘密技术与非密技术保密并保证不向第三方泄密的责任书,报 国家建材局备案,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代表(无论其国籍),都必须与所 在单位的保密委员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洛阳浮法技术"的知 识产权保护协议(包括对全部专有技术保护的承诺),并将协议 报国家建材局备案,以便检查。 第十六条洛阳浮法秘密技术资料的管理 一、第七条所述机密级资料,需标有显著"机密"标志,限获设 计使用许可单位的相关人员使用,并由单位统一保管。境外使用 按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专人携带出境,并妥善保管,用毕如数收回 归档或就地两人以上监督销毁。 二、第七条所述秘密级资料,应标有相应的密级标志,由单 位统一保管,国内非地外单位因直接业务需要可以使用,使用单 位必须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涉外单位使用按技术出口办理。 三、涉及洛阳浮法秘密技术的设备和材料,其加工、制造、 施工、安装按相应密级管理,其现场严禁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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