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章名>第六章"洛阳浮法技术"技术使用 许可证的补办 第四十五条凡在《规定》颁发前使用"洛阳浮法技术"立项或投 产的生产线所在企业(包括合资与利用外资)都属本章所指的补 办范围。 第四十六条"洛阳浮法技术"技术使用许可的补办: 一、申办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一)持有技改、基建项目或合资经营的批准文件与有关资料; (二)企业的概况、经营情况,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 (三)"洛阳浮法技术"生产使用情况、技术与装备水平的简述; (四)科技保密机构委员名单与科技保密制度。 二、颁发技术使用许可证 (一)按第十一条规定签订"中国洛阳浮法技术保密责任书"; (二)按第五十七条核定的技术使用费数额与国家建材局科技司 (或授权委托其他单位)签订承诺协议。
<章名> 第七章"洛阳浮法技术"成果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章的成果管理范围是指第三条包含"洛阳浮法技 术"范畴的专利技术与非专利的专有技术。 第四十八条由国家建材局有关部门为委托方,承担单位为研究 开发方,利用攻关开发基金等国家科技资金开展工作所取得的 成果,权属归国家所有,研究开发方可分享有关产权。 第四十九条通过引进国外智力开发的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参与分享,视资金来源及引进国外智力单位投入的人力,物力而定。 第五十条设计研究单位、企业,完全利用自有财力、人力、物力开发的成果,成果归投入方。成果需上报备案,并提出有关 知识产权保护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涉及第七条范围"洛阳浮法技术"的单项研究成果 如需申请专利,应报国家建材局审批。 第五十二条凡属第七条范围内的单项开发成果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应出示无形资产评估文件报国家建材局批准(或备案); 一、许可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二、与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 三、以技术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材局有权决定"洛阳浮法技术"成果按有偿 使用原则在指定的单位优先实施。
<章名> 第八章"洛阳浮法技术"有偿使用的管理第五十四条凡使用"洛 阳浮法技术"生产平板玻璃的企业(包括境外企业),不论资金 来源、企业性质,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均应有偿使用,支付技术 使用费。 第五十五条技术使用费依项目性质、企业性质不同,分为下列几种支付方式: 一、在《规定》颁发前已使用"洛阳浮法技术"的国有企业将按第五十七条核定的技术使用费作为无形资产,来用以年销售 额为提取数的超额累进数率递延摊销、分年支付的方式。支付期 一般为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二、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已利用外资、合资经营的企业,以第五十七条核定的技术使用费按中、外注册比例分别承担,中方部 分的技术使用费采用本条一款的方法分期支付,外方部分的技术 使用费在1998年底前付清。 三、境外使用"洛阳浮法技术",无论资金来源,均属技术出口项目。按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及附件规定的技术使用费数额在合同中单列,由对外经营单位代收。在合同执行期内分期支付。在合同生效45天内支付20%,最后一批设备或资料文件出境后45 天内支付完。具体支付依对外经营单位与国家建材局科技司签订的协议执行。国内单位向境外投资的项目,参照本款执行。 四、《规定》颁发后立顷的境内使用"洛阳浮法技术"建设、 改扩建浮法生产线项目(包括合资与利用外资项目),按第五十 六条核定的技术使用费数额,依项目进展分期支付。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审批交定金100万元(人民币),交付初步设计文件35%, 交付最后一批施工图35%,点火烤窑15%,试生产考核全部付清。 合资企业按注册比例分摊。 五、已使用"洛阳浮法技术"的国有企业如与国外企业或利用外 资转制为合资企业,根据本条一款的技术使用费按合资注册比例 分摊,由中方承担的部分要核减本条一款方式已摊销的数额,原则上为一次付清。 六、国有企业如转制,可将技术使用费摊销的余额一次付清或计 入国有资产部分。 七、其它所有制企业原则上参照以上各款执行。 第五十六条境内使用"洛阳浮法技术"的项目(包括合资及利用 外资项目)技术使用费的具体支付办法按第五十五条各款情况,在办理或补办技术使用许可证时,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司与企业商 定。国家建材局可委托局属公司代收。第五十七条境内技术使用费数额综合生产规模、技术装备水平、布点与规划合理性、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第二十二条所 列的技术使用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对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及附件的 基数进行调整,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司组织设计单位和专家核定。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及附件所列的有关数额为境外技术使用费 基数,是技术出口单位必须执行的最低限价,允许技术出口单位 依据项目技术装备水平、外部条件等因素向上浮动,高于限价的部分原则上归技术出口单位。 第五十九条技术使用费基数与优惠条件: 一、国家建材局依据自60年代至今投入的科研、开发、技改、基本建设的拨款、人力、物力等因素综合考虑,以生产规模为基础确定在约定的一条生产线上一次使用的技术使用费基数; 二、技术使用费基数依"洛阳浮法技术"发展与国内外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现行的技术使用费基数见附件。 三、境内外多次使用给予优惠,具体办法见附件。 四、境内"洛阳浮法技术"使用许可的企业,如采取一次支付技术使用费方式,可给予至少25%的优惠。 第六、条技术使用费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司统一管理,根据《规 定》的第八条原则,用于"洛阳浮法技术"的管理、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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