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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章名>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凡从事"洛阳浮法技术"的单位与个人,故意 或者过失泄露本细则第七条的国家秘密技术,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单位在申请办理和使用设计、技术、安装制造 等各种使用许可时.采取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视情节严重, 给予警告、暂停、直至吊销使用许可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对不按时支纳技术使用费的建设单位,给予停 止发放设计工程文件和第六十九条的处罚,相关设计单位若继续 提供设计文件、资料的给予警告、停止技术出口备案直至吊销设 计使用许可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洛阳浮法技 术"的设计使用许可或安装制造、调试、耐火材料生产许可的, 给予警告、暂停、扣留或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并保留追究非法所 得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方式从事"洛阳浮法技 术"工程设计都是非法的,要追究设计单位的非法所得和建设单 位的法律责任,给予停工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十六条无安装、制造、调试、耐火材料生产许可或擅自超越 许可范围的,追究工程承包、相关设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并分别按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对出借、转让或出卖"洛阳浮法技术"专项对外经营 权的,不按规定代收与支付技术使用费,不执行第二十六条规定 参与竞争的对外窗口,给予暂停或不予受理技术出口项目的处罚; 另外有意或指使设计单位隐瞒实际生产规模,或不执行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给予扣发返还奖金,暂停受理项目 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对不执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参与国外项目竞争或配合 对外窗口隐瞒出口项目的实际生产规模、压低技术使用费的设计 使用单位,给予不受理、审批技术出口项目,不返回研究、开发 费与奖金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不交付技术使用费的技术使用许可单位,给予停止办 理技改、基本建设审查、不给安排相应的贷款规模、不办理企业的升级、产品认证、不允许参加行业的质量评比、检测、不予办 理拨改贷资金、本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等国家建材局行政职责范围 内的多项处罚。

<章名>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技术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建材局另行制订。 第七十一条根据《规定》第二条,涉及"洛阳浮法技术"的技术 出口、有偿使用、各种使用许可均使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 技保密审查专用章",并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司颁发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下列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89)建材科技字406号"关于印发'洛阳浮法'技术 使用费分配办法的通知"; (2)建材科技发〔1992〕515号"国家建材局重新颁布《关 于严格控制参观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生产现场的规定》的通知"; (3)建材科技发〔1993〕67号"关于颁布《中国洛阳浮法玻 璃工艺技术保密细则》(暂行)的通知"; (4)建材科技发〔1993〕337号"关于在国内采用中国'洛阳。 浮法'玻璃工艺技术建立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5)建材综计发〔1994〕99号"关于颁发中国'洛阳浮法'玻 璃成型区设备及耐火材料制作、锡槽安装调试许可证的通知"; (6)建材科技字〔1994〕138号"关于向中外资经营企业、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洛阳浮法'技术按技术出口管理 的通知"; (7)此前颁发的各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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