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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第十八条 企业对生产、消耗、工时和费用开支等,均应根据有关资料制定切实可行的平均先进定额,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生产定额:砖机、瓦机台班产量,轮窑部火或双火日产量,隧道窑条/火产量(双洞为两条/火)。(二)消耗定额:砖坯瓦坯的原料、内燃掺比的燃料、外投实物用煤、电耗。(三)人员工时定额:车间和工种岗位定员,按工艺操作的工时定额,万块砖和万张瓦的有效工时定额。(四)费用定额:车间经费中的变动部分,企业管理费中应控制部分。
产量、消耗、人员、工时定额以数量表示,费用以金额控制。
第十九条 定额核定后,在生产年度内基本不变。由于生产技术的改进,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可提前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原始记录,从制坯用料,内燃掺比,动力用电,物料消耗,焙烧用煤,工时考勤,设备运转,保全保养以及码坯、花架、装进烧出窑,到半成品的转移,质量检验的分等分级,产品验收入库,销售发运结算……等等,都要有完整、准确的各种原始记录。
第二十一条 原始记录的内容要填写简便,讲究实效,避免重迭,防止脱节。其内容设计应由计划统计部门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审定,以保证满足统计和成本计算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原始记录的计量单位,填写要求,以及审核,签署、传递程序等,均应事先统一布置,落实执行。如需变动,可在年度开始前作出修订补充。各种原始记录必须于月度终了后,整理编号,装订成册,妥善存档,以备查考。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严格计量检验和物资收发、领退料制度。特别对大宗原燃材料,占成本一定比重,更应加强管理,配备必要的衡器仪表设施,指定专人计量验收,做到帐物相符,防止大量盈亏,影响成本核算。
各种衡器仪表设施应注意维修保养,定期校正,避免失灵,影响计量。
第二十四条 为有利于内部经济核算和成本计算,必须制定各种材料、工具、备件、低值易耗品、半成品、劳务供应的计划价格,统一计价标准。各种计划价格的制定和修改,均应进行周密调查研究,力求做到准确稳定。除情况特殊必须调整者外,一般在年度内不变动,可一年修订一次。
<章名> 第四章 成本范围
第二十五条 成本开支范围由财政部统一规定,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行业具体情况,现将砖瓦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明确如下:(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包括外购上),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购进原价和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和按粘土产量提取的采土维持简单再生产基金;(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和购置样品、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四)按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职工工资和福利费;(五)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六)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资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和应计入成本的排污费;(八)流动资金贷款和依法交纳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九)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销售机构的经常费用和产品包换、包退的费用;(十)其他按国家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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