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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玻璃纤维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三)自制半成品
在企业内部,一个基本生产车间已加工完毕,待转入另一个车间继续加工或暂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如自用玻璃球)应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四)辅助生产
企业内部各辅助生产部门,如水、电、汽、风、修理、加工、制造、运输等,为生产提供劳务作业,都应分别列为成本核算对象。如果占生产成本比重不大的也可不单独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四十五条 各企业都要实行厂部和车间两级的成本核算体制。车间一级一般可采用厂内材料计划价格和材料耗用的实际数量以及实际支出的工资、费用等计算车间成本。厂部必须计算实际工厂成本。
第四十六条 为反映产品成本的构成,便于分析比较,寻找降低成本途径,规定成本项目如下:
(一)原材料:构成产品实体所消耗的各种原料,如:平板玻璃所消耗的矽砂,砂岩,长石,白云石,纯碱,芒硝等;玻璃纤维产品所消耗的玻璃球,润滑剂;玻璃钢产品所耗用的玻璃布,树脂定长玻璃纤维等。玻璃纤维企业的废丝收入,可在成本项目内表示。
(二)包装材料:产品包装用的各种包装材料。如平板玻璃包装用的板材、元钉、稻草以及折迭箱、集装箱(架)等,玻璃纤维包装用纸、纸管、纸箱等。
(三)燃料:基本生产工艺用燃料,如煤,重油,煤气等。
(四)动力:基本生产工艺用电。
(五)生产工人工资:基本生产车间直接从事操作工人的工资和工资性质的各种津贴。
(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现行规定提存比例提取的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
(七)车间经费:基本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详见第四十七条)。
(八)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详见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 车间经费的明细项目规定如下:
(一)工资:指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工人的工资和工资性质的各种津贴;
(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按上述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三)折旧费:指车间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和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
(四)修理费:指车间所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本项目内;
(五)办公费:指车间管理工作支付的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费用;
(六)水电费:指车间消耗水和照明用电的费用;
(七)取暖费:指车间取暖所发生的费用;
(八)租赁费:指车间从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而支付的租金;
(九)消耗材料费:指车间为进行生产所实耗的各种消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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