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2005年工作要点及负责单位
9、加强镇和村庄建设的指导。制定《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全国重点镇分期分批调整完善规划,有计划地推进一般建制镇、集镇编制和调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持重点镇发展的有关政策,与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共同认真总结现有示范镇的经验,引导小城镇健康发展。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以中心村建设为重点,组织搞好村庄道路、供水等设施建设,加强村庄环境整治,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设住房。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结合移民、牧民定居搞好农(牧)民村庄居住点的建设。加强对地方各级规划和建设部门指导,切实履行村镇建设管理职能。(村镇建设办公室牵头、城乡规划司等有关司配合。)
10、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按要求加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审核和监督实施。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监管,处理好世界自然遗产地和风景名胜资源的公众使用与当地居民致富的关系。组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3年综合整治验收。探索理顺管理体制,研究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性移民和风景旅游小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城乡规划司、城市建设司负责。)
11、完善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机制。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城镇建设不得超出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和用地范围,新建项目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坚持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完善规划管理的审批规则和程序,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协调和监督,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管。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类开发区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总结、推广省级规划管理委员会制度、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和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经验,建立规划实施的有效协调监督机制。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监管,查处违规行为。(城乡规划司负责。)
三、完善城镇功能,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12、继续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抓紧制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办法,修改完善城市供水、管道燃气等行业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规范和引导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研究将市政公用行业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行所必需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制的途径。进一步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扩大试点城市范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低收入群体的供热社会保障问题。(城市建设司、综合财务司负责。)
13、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建设。开展现有市政设施运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强现有设施的完善和配套,健全维修养护制度。对供水、燃气、供热管道等设施进行改造。推动地下管线综合建设、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推进区域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城市建设司、综合财务司、办公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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