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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热点问题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于200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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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条例》是为了贯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

    2、《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在什么范围适用?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条例》。

    3、什么是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

    历史风貌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历史风貌建筑区是指历史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街区景观较为完整、协调的区域。

    4、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5、各级政府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负有什么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还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天津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编制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

    6、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工作是哪个部门主管?

    天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工作。

 

    7、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分工以加强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

    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工商、公安、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8、哪些人员组成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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