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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热点问题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社会、经济、文化、法律和房地产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评审工作。

    9、谁组织实施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腾迁、整理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组织实施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腾迁、整理等工作。

    10、单位和个人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有何权利和义务?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对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承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11、那些建筑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在天津市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1)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2)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3)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

    (4)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5)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6)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7)名人故居

    (8)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12、历史风貌建筑分有保护等级吗?

    历史风貌建筑有三个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

    13、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有那些程序?

    (1)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天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历史风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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