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天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单位、个人的推荐和历史资料,提出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
    (3)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意见。
    (4)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
    (5)报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14、历史风貌建筑区如何确定?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建议名单,由天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15、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设立、移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吗?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
    16、在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当怎么办?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在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17、如何区别历史风貌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1)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2)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3)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18、对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1)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2)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3)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现有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逐步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