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Domain(Zuid.cn) is for Sale:
当前位置:最大建筑 > 建筑法规 > 解答《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热点问题

解答《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热点问题

    (2)天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单位、个人的推荐和历史资料,提出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

    (3)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意见。

    (4)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

    (5)报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14、历史风貌建筑区如何确定?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建议名单,由天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15、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设立、移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吗?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

    16、在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当怎么办?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在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17、如何区别历史风貌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1)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2)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3)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18、对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1)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2)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3)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现有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逐步迁移。

共10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上一篇:建设部副部长:推动绿色建筑必须依靠地方政府   下一篇:大型公共建筑更要符合“民意”
好东西怎可一人独享? 推荐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