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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热点问题

    44、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公共场所或沿街从事摆卖等经营活动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禁止占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的公共场所或沿街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45、占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公共场所或沿街堆放杂物的如何处理?

    禁止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违法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6、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不符合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的,由天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7、因未及时修缮、保养,致使历史风貌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如何处理?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未及时修缮、保养,致使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抢救修缮拒不抢救修缮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专业单位代为抢救修缮,所需合理费用由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承担。     

    48、未经审定修缮、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未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擅自施工的,由天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9、擅自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擅自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50、擅自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擅自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由天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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