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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热点问题

    51、行政管理人员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中发生了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房地产、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什么时间施行?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于2005年7月20日经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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