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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热点问题

    35、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是什么?

    天津市和区、县应当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

    (1)天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资金

    (2)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3)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部分收益

    (4)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用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补贴和奖励,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36、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谁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

    (1)天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

    (2)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37、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历史风貌建筑的技术资料

    (2)历史风貌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3)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4)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5)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6)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38、鼓励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开发利用吗?

    (1)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

    (2)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发展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3)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

    (4)鼓励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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