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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热点问题

   23、如何划分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责任?

    (1)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保养。

    (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予以督促和指导。

    (3)使用人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应当予以配合。

    24、哪个部门审定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方案?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施工。

    25、如何处理历史风貌建筑发生的损毁危险?

    历史风貌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26、历史风貌建筑迁移、拆除时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1)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27、历史风貌建筑能否改变使用用途?需要改变时还审批吗?

    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天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件的,天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

    28、何如开展历史风貌建筑的整修?

    开展历史风貌建筑的整修,首先由天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编制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做好整修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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