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腾迁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审批吗?
    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承租人腾迁的,要向天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腾迁许可,并对承租人实行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
    天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腾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的,核发腾迁许可证,并将许可证载明的事项通知当事人。
 
    30、历史风貌建筑承租人能选择腾迁安置形式吗?
    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应当高于被腾迁房屋市场评估的价格。实行异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标准应当高于承租人原居住水平。
    31、当事人对历史风貌建筑腾迁安置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腾迁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天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已经获得腾迁许可,并按照规定标准向承租人提供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腾迁期限内拒不腾迁、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天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历史风貌建筑如何进行腾迁?
    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人腾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3、行政、事业单位需要从使用的历史风貌建筑中迁出吗?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历史风貌建筑办公的,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需要腾迁的,要逐步进行腾迁。
    34、那些情况下历史风貌建筑可以被收购?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历史风貌建筑,单位无力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收购。
    (2)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贴的历史风貌建筑,在同等条件下,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优先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