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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热点问题

    39、擅自设置或破坏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标志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标志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40、未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定建设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新建建筑物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不能与该地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又未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现有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未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逐步迁移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移,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1、发生损害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行为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禁止在在历史风貌建筑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2、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发生违章行为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禁止在历史风貌建筑区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章圈占道路、胡同。违反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3、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乱挂或者堆放杂物的如何处理?

    禁止在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的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违反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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